告對方“騙錢”需要舉證
為對方購買合理額度價款的生活用品,屬于戀人交往中的正常現(xiàn)象。
在相當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是為了宣泄情緒、報復泄憤,要求被告返還交往期間支付的生活消費,如吃飯、看電影、旅游、向?qū)Ψ劫浰偷囊路罪椀任锲贰5谶@類案件中,原告很難舉證證實被告實際收取了禮物,即使原告提供了發(fā)票,也很難舉證實際花費在被告身上,且多數(shù)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均不予確認。原告存在著較大的訴訟風險,有的主動撤訴結(jié)案,堅持訴訟到底的也往往難獲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張某通過婚戀網(wǎng)站認識了同齡女子李某。交往幾個月后,張某認為女友腳踏兩只船,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張某心有不甘,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shù)美唇煌陂g為李某花費的各項費用。
張某的訴狀密密麻麻地列明了雙方交往過程中多項消費支出,包括:為李某購買手機支付1659.5元、幫充值話費300元、幫購買美國品牌電腦包支付139元、時尚休閑女鞋支付426元、時尚女裝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還有購買眼貼膜支付59元,各項費用共計2788.5元,等等。李某沒有回應,也沒有參加庭審應訴。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為維持兩人交往,為李某付賬購買合理額度價款的生活用品,這屬于戀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現(xiàn)象。張某聲稱是在感情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才幫李某買的手機、衣服、眼貼膜等,但對此并沒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法院為此認定雙方行為不構(gòu)成法律上的欺詐行為,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決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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