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的興衰,這種事例屢見不鮮。所以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同客戶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合同。做到彼此滿意,形成雙贏。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為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
(1)要約
這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銷售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為受約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向對方表達訂立銷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確提出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做出答復的期限等。要約人在自己規定的期限內,要受到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自己的要約,就有義務同對方簽訂銷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發出同樣的要約或簽訂同樣內容的銷售合同。否則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承諾
這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約一經承諾,即表明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諾對合同的成立起著決定性作用。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的,應按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完全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如果受約人在答復中,對要約內容、條件作了變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約內容,或附條件地接受要約的,就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而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叫反要約。
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份銷售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一直到承諾這樣一個復雜的談判過程。一個銷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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