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
未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肖*平訴簡時掄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案號:(2015)靖民初字第2821號;(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案情簡介:
原告肖*平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稱,被告簡時掄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66000元。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微信號(昵稱噯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與原告微信號(昵稱快速刻章)在微信平臺上互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中國民生銀行廈門東浦支行提供的個人對賬單,該筆轉賬交易對方戶名為簡時掄;結合證人鄭*國的證言,可以認定微信號(昵稱噯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簡時掄。
從簡時掄微信號(昵稱噯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原告微信號(昵稱快速刻章)承認“之前不是還欠你35000,—共6萬6”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掄尚欠原告肖*平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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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勤律師,2018年7月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碩士專業,現任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2017年獲得法律從業資格證書。先后獲得英語專業八級證書、注冊稅務師證書,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擅長業務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包括房產糾紛、合同糾紛、公司類糾紛等,處理相關案件超過300起,曾擔任或現擔任當地多家房企、國企法律顧問,并為其處理專項法律服務。 張勤律師恪盡職守,致力于用心做好每一個案件,盡心盡力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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