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約與反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約是指受要約人將原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為。
仔細分析合同法的下列兩條規定就明白了: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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