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屬于要約嗎
公示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所以公示不符合要約的規定,而是屬于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成立的構成要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于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2)要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應當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至于其為何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本人還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
(3)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只有經相對人的承諾,才能達到要約人的目的——訂立合同。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表示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的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向具體的企業、公司、商號或個人直接發出要約。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而且須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如果要約在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代理人)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了解其內容。而對于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閱了這些信件或文件,則不必考慮。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后,以真實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約的承諾后,一項要約才真正產生法律效力。
(5)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為目的的行為,盡管貌似要約,也不應視為要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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