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所需證據都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條件
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師代理案件。
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以及證明你們婚姻關系破裂等證據材料。并書寫起訴狀一并提交。
起訴離婚條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起訴離婚并不一定就是因為雙方對是否離婚無法達成一致,此時可能是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上起了爭執,從而導致無法協議離婚,而只要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若需要更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必然離不開證據材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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