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證據。
對執行異議的處理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真審查后,一般將作出這樣三種處理:
第一,予以駁回。執行異議沒有理由、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執行人員在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后也沒有收集到能證明執行異議成立的證據,即應認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駁回的形式一般視情況而定。以口頭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人員可以用口頭形式予以駁回;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駁回。
第二,中止執行。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符合條件的,執行人員應報請院長批準后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僅限于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范圍,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則不應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的,由合議庭審查或者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可以通知有關制作單位審查處理。
第三,進行再審。對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案外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若審理后認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重新恢復執行,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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