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來說,第一審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訴、受理和審判、撤訴或判決(包括缺席判決)。
首先,起訴是一種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fā)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起訴時引起。所以,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上述主體都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還需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如上文提及,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上述主體作為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是發(fā)生爭議的民事關系的主體之一。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點是指原告所起訴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具體的,這樣受訴法院才可以明確與原告有爭議的對方。這里的“明確”既包括原告稱謂的明確,也包括原告基本情況的明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所謂“事實、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如果沒有事實、理由來支持具體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出的雙方的爭議事項必須在該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之內。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后,認為該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決定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依法發(fā)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發(fā)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再次,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理準備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它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必經程序。
最后,申請撤訴。它是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另外,還有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缺席審判而言的。在開庭審理時,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聽取陳述和辯論,并對另一方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依法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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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y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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