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電爐設備1臺,價值13萬元。其中,合同第二項載明:“合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約定為符合企業制造標準,質保期為一年。”“簽合同付定金1萬元,調試完畢后付5萬元,使用期為三個月無故障,付清全額款。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清款則按合同總金額的0.5%/天向被告索賠”。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同年5月將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并可進行生產,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5萬元,后一直到立案前也未付清全額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3年5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付欠款12萬元及違約金4.7萬元。
法庭審理中,被告B公司辯稱原告A公司違約在先,設備調試結束后,沒幾天又出現問題,多次找原告解決,原告派人調試幾次后仍未解決,后來拒不出面,致使被告無法使用該設備。因此,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在為原告未調試好設備前無權要求支付貨款。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質保期內、外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處理,被告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所欠原告A公司的貨款和違約金。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履行順序,原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先為被告調試好設備,原告違約在先,其在未為被告B公司調試好設備前無權要求支付貨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載明了質保期為一年,在質保期內,被告B公司未將標的物地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原告,應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應當支付原告貨款和違約金。
評析
律霸網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是原告A公司享有順序履行抗辯權。關于順序履行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對互負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該案中,在設備質保期一年內,原、被告雙方互負債務,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設備進行了安裝調試,并可進行生產,此時被告應支付給原告5萬元。后設備出現問題不能使用,被告B公司要求原告提供服務,是屬后續維修。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維修服務時,其5萬元的付款早應履行完畢,但其一直未履行。被告未按約付款,原告有權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提供后續維修服務在內的質保義務。質保期滿一年后,原告不再對被告負有質保義務,被告對原告仍負有付款義務,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這一條件已不存在,被告的順序履行抗辯權因質保義務的消滅而消滅,因此對被告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應支持。
二是法律明確規定買受人對標的物及時檢驗的義務,對怠于檢驗和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我國現行法律對質量檢驗期做了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地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本案原、被告雙方明確約定了一年的質保期,庭審中,被告無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告主張過質量異議,也沒有證據提供被告所供產品達不到原告的生產需求,而原告也未在質量保質期間內收到被告的有關質量異議的通知,所以當質保期限已過,原則上視為被告對產品質量的認可,原告有權主張被告所欠的剩余貨款。
三是原告A公司并未違約。原告調試完設備,被告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5萬元,后原告A公司不出面解決設備存在問題,拒絕履行質保義務,是在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這種拒絕本身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為《合同法》所保護,不屬于違約行為。而被告B公司在原告調試好設備情況下未能按約支付5萬元,顯然已經構成違約,且后來B公司因設備無法運行,在質保期內又沒有向A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情況下,自行拆除,其損失應由自身承擔。綜上,原告A公司有權向被告主張剩余貨款及違約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謊報警情“搞事情”?后果很嚴重!
2021-02-24外資企業撤資流程
2020-12-17證監會大股東增持法規內容是什么
2020-12-19公司注銷商標是否無效
2020-11-12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有哪些
2021-03-05肇事逃逸是交警判定嗎
2021-01-28有酒駕記錄對信用有什么影響嗎
2021-01-29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怎么辦
2021-01-17擅自停工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2020-12-10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勞動調解協議有強制力嗎
2020-12-08單位裁員怎么計算失業補償金
2020-12-14強制調崗降薪如何賠償
2021-03-20勞動爭議管轄異議
2020-11-29中國保監會有權處罰外資保險公司嗎
2020-11-11失業保險調劑金是什么
2021-02-25保險合同暫時中止會失效嗎
2021-03-04釋義保險法第十七條是怎樣的
2020-11-15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20-12-09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
2021-02-22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