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庭審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副本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辯狀的時間。
(五)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向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送達傳票,通知其按期出庭。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羈押的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實行民事拘傳。
(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在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七)由公民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理進行調解,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八)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一般應當分階段進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后審理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程序參照民事審判程序進行。(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十)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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