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共同訴訟起訴狀可以一起寫么?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因此,多人就同一事由對同一人提起訴訟不用多分起訴書,按照上述規定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就可。
二、填寫訴訟狀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民事起訴書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起訴書的書寫技巧
1、原被告主體準確。被告主體準確是指被告的身份準確,常見主體有政府機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五種。其中政府機關和行業協會一般都不會出錯,主要是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有時候會被混淆,甚至弄錯。下面就對后面三種做一個區別。
2、如果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則被告應該為企事業單位而不是其負責人或職工。因為企事業單位的行為是通過企負責人及職員實施的,因此就需要判斷其負責人或職工的行為是基于個人身份還是基于其供職單位的身份。例如某教師在執教的過程中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體傷害,那么這個行為并不是基于其個人身份,而是基于其教師的身份,因此若學生家長主張相關權利,則應當以學校為被告,而不是該教師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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