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訴訟中,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之間是否可以授權委托這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如甲乙丙為共同訴訟原告,丁為被告,現丙因其他事情需離開訴訟管轄所在地,請問丁能否特別授權甲代為訴訟?乙雖不離開訴訟管轄所在地,但為減少訴訟成本,也想特別授權委托于甲,請問法律是否許可?
一種觀點認為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不能相互委托。因為所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既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代表的就是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為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不可能身兼多職,一方為委托代理人一方又為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這樣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
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4.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并沒有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互相委托,且在第四款中規定了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人不宜作為委托代理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共同訴訟中,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可以相互委托。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則不可以相互委托。因為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并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可見,對訴訟標的有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共同訴訟當事人間能否相互委托的依據。如果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則可以相互委托,如果沒有,則只能代表當事人自己的意思進行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主要特征是就是標的的同一性。假設在共同訴訟中原告之間的標的是同一的那他們的訴訟目的也就一樣的,一方原告為另一原告代理并不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為的是共同的利益。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之間相互委托。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有同一目的或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可以相互委托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可以相互委托。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則不可以相互委托。如果要委托的,需要出具委托書。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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