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生效的概念: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產生法律效力,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
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所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要約生效的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價或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首先,內容具體確定。包括: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
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出要約,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形式,即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合同。另一種是書面形式,即要約人采用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文字形式向對方提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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