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標的的共同
所謂標的的共同,即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標的共同可以基于三個原因而產生:
1、特定身份關系,具體包括兩種:
(1)自然特定身份關系,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等;
(2)法律意義上的特定身份關系,如財產共有權關系。
2、內部不可分合同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僅存在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外在權利與義務關系,而且,該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內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3、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
(二)法律規定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情形
1、掛靠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問題。
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區別。合伙組織具有三個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第三、不具備法人資格。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
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四)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
對于必要共同訴訟人,我國采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棄其實體權利,否則,不論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均應追加;而被告則必須追加。但是,為保證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如果在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中發現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則應追加,至于從程序上如何處理,取決于能否自愿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介紹的法律知識。一是:標的的共同,所謂標的的共同,即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二是:法律規定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幾種情形要留意。三是: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最后: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有追加。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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