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有何區別
1、普通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當事人也同意共同審理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
2、必要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作為一個案件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么有共同的權利,要么有共同的義務。必要共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掛靠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問題: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問題: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擔保問題: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問題: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代理問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公有財產問題: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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