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期限相關規定:
(一)《證據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又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于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嚴格限制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綜上所述,如果作為原告,為避免法律的適用上爭執和風險,在實踐中應按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內完成為當。如果是被告,對方當庭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應向法官說明應在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納,如果法院同意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則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舉證期限而不同意當天開庭,為當事人掙得合法權益提供最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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