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承諾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
(1)承諾撤回。承諾人可以發出承諾后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諾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根據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以上就是關于“哪些承諾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問題介紹了。承諾行為的作出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向特定的對象,在一定的期限作出,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等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解決,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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