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期限的起算時間怎么計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條是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的規定。
以信件或者電報等發出要約,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如何確定承諾期限的起止時期,以決定何時不再受要約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諾、何時作出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承諾等,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盡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0條中規定:“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時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以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8條中的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約的規定:“要約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期間,應從電報被交發的時刻或從信件中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要約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規定的承諾期間,從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考了公約和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
1、信件與電報,以信件作出的要約,其承諾期限自信件中載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沒有載明日期則從信封上的日期起算,電報則從交發時起算。
2、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承諾期限從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承諾的期限應當是由作出承諾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對于有書面承諾的話那么就是簽訂的日期進行計算,這個承諾雖然說并沒有非常可靠的法律依據,但是有證據證明的話還是可以履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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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其森,男,中共黨員,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A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先后作為濟寧市司法局值班律師、濟寧廣播電視臺嘉賓律師、多家單位法律顧問。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邏輯思維嚴謹,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執業理念,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辦理過多起疑難復雜的刑事、民商事訴訟、業務談判等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幫助困難群體爭取合法權益。執業中運用嫻熟的辦案技巧和訴訟策略,為委托人處理了各種棘手的法律問題,以專業、細致、高效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被評為“先進個人”! 位于:山東省濟寧市區火炬路與金宇路交叉口,向東50米金宇路路南的英特力科技樓5樓518室。面談前,請先電話15563765225預約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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