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活動。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在場的旁聽群眾和記者等人員都必須自覺地遵守法庭紀律。為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開庭前,書記員都要當庭宣讀法庭紀律,如在法庭上,想要發言必須先經過審判長同意;法庭上不得高聲喧嘩、吵鬧;未經允許不得攝像、拍照、記錄;聽從審判長指揮等。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告訴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并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對不聽制止,仍然繼續違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讓法警將其強行帶出法庭;對那些態度惡劣,造成的后果、影響比較壞,損害法庭的尊嚴,使審判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進行罰款、拘留時,合議庭應當制作決定書,經本院院長批準。
被處罰的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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