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承諾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具備哪些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約人,不能接受承諾,第三人作出的“承諾”視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二)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確定的期限即為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
(三)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作出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四)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五)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以上就是小編搜集整理到的相關資料。在法律意義上,承諾一旦作出就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們一旦作出承諾,那就需要強制性的履行。當然,如果您依舊對此感到困惑,或者您還有什么法相關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您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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