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法院原則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相應地,經審查裁定再審后審理再審案件的法院也應當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至少是中級法院。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但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法增加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例外情況,與之對應,當事人選擇向基層法院申請再審的,基層法院也可以在裁定再審后繼續審理再審案件。
對于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特殊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法院再審。“原審法院”,即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其他法院”,應當是和原審法院同級的法院。
之所以允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把自己裁定再審的案件交下一級法院進行審理,除了考慮其工作性質外,主要是因為上級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應當再審的,也就基本認定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即使將案件的再審審理任務交給下一級其他法院完成,或者交給原審法院完成,一般也都會糾正的原判決、裁定的錯誤,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則,減少當事人因為再審而向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城市流動的負擔。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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