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上訴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后,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后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終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間性質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另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也是由有關法院,即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裁定執行的。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最終解決。
如果仲裁裁決存在下列問題之一,仲裁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法院經審查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對此,當事人無權上訴.但是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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