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圍繞抗訴或者上訴的理由,審查第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量刑是否適當,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并進行下列工作:
(一)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二)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核查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五)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相關知識: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在審判公訴案件時,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由哪些人參加合議庭;二是確定由誰來擔任審判長。成員一般是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單數。根據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成員最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書記員是參與合議庭的工作人員,他不屬于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審判長一般應由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經驗豐富、審判工作能力較強的審判員擔任,如果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應當由他們擔任審判長。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3.決定開庭以前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被告人是聾、啞、盲人或者是未滿18周歲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4.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證人的身份、住址、通訊處都要明確,向人民法院提供鑒定人名單和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準備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5.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開庭3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通知書分別送達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以便于這些人員能夠準時出庭,使法庭的審判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如果傳票和通知書沒有送達或者上述人員在開庭前沒有收到傳票和通知書,則會影響法庭審判的正常進行。
7.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多數案件是公開審判,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案件是不公開審判的。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以公告的形式先期公布于眾,讓與案件有關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時了解案件的審理情況,想參加旁聽案件的公民可以做好旁聽的準備。但應注意,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公章,公告公布后至少要保留到開庭審判的時候,不這樣,就起不到公告的作用。
上述各項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當由書記員分別以文字的形式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分別簽名后附到案卷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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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學位,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專注律師實務及法律研究,致力于經濟糾紛、公司企業、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民商事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法律顧問、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秉承“遵法、敬業、誠信、高效”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在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動拆遷、勞動人事等常態法律領域,有著獨到的見解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楊麗娟律師執業以來成功辦理數百起訴訟、仲裁及非訴案件,為大中型企業及個人提供過大量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全面準確提供法律分析及解決方案,善于解決復雜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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