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程序上訴的提起需要什么條件
(1)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可以提起上訴的判決有一審法院依普通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再審時按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2)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包括一審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3)上訴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不服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上訴期間都是從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第二日開始計算。如果超期沒有提起上訴,過了上訴期,原審判決和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4)必須提交上訴狀。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事人已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仍應執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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