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是否可以簽補充協議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看完本文之后,我們知道在合同終止之后不能進行簽訂什么補充協議,這需要大家在合同關系中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知道具體的規定,這也是比較重要的一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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