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著名專家律師—馬*杰律師】
在接受法律咨詢時,很多受害人及家屬經常咨詢“作為受害人,認為一審判決書對被告人量刑過輕,能否提起上訴?”這一問題,針對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馬*杰律師對此做出如下答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實上,被害人的上訴權,要根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加以區分確定。
一、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刑事判決部分并沒有上訴權。
1、對于刑事部分,僅被告人及辯護人有上訴權,受害人并沒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這里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并不包括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其潛臺詞含義就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沒有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提出上訴的,須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辯護人、近親屬對刑事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但必須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在實踐操作中,被告人有聘請律師的,由律師就上訴問題到看守所征得被告人同意。然而,對于沒有聘請律師,而被告人近親屬希望上訴的,存在一個現實問題:“審判階段,被告人家屬并不能會見被告人,因而也不具有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現實可能性,因此,此種情況下,一般是被告人家屬提交上訴狀,由法官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馬*杰律師特別提示:請求抗訴的申請,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提出。
三、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以自訴人的身份出現,享有完全的上訴權。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一般也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自訴人享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四、對于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處于原告地位,享有上訴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跟普通的民事訴訟沒有實質差異,只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一并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處于民事原告地位,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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