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什么情況下簽補充協議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據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質量、價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履行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通過“協議補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
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因此,我們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了解,才能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是需要進行簽訂補充協議的。大家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就清楚了吧,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常識問題。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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