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是,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是指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請上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請求。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第二審公正,人民法院對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是必要的。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只要上訴人不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就可以提出上訴。有些上訴案件并未提出新的證據和辯護理由,第二審法院在審理時也不一定一律都要開庭審理。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為了保證不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法律對不開庭審理的案件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首先必須是案件犯罪事實清楚;其次,合議庭要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種審理方式,與開庭審理不同之處,只是不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法律之所以規定一些案件可以采取不開庭的方式審理,主要是因為采取不開庭的方式,也可以搞清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審判。而且,不開庭審理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出席第二審審判的應當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不應是原審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以便讓檢察人員了解案情。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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