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有什么的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于被動離職后再入職的規定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規定離職員工再次入職的辦法,勞動者可以再次應聘求職;
2、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系的,通常會在人事部門留下不良記錄,再次應聘,基本不會予以錄用。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八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在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有什么的補償標準?不管是什么情況下勞動者被動離職,都可以去追究單位的責任,要求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賠償自己損失。關于在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的時候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咨詢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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