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再審請求
一、法院啟動再審
(一)、如果是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則由本院進行再審。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再審的,則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裁定再審的,應當提審。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或者第(九)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裁定再審的;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
(四)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雖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可以指令再審的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審:
(一)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三)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五)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由此可見,
1、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有例外:當事人依法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而原審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此時再審審理也由該基層法院進行審理。
2、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指定與原審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則只能由其本院進行再審。
三、檢察院抗訴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至第(五)項【(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可以是當事人申請的,也可以是法院自己進行再審的,檢察院進行抗訴也可以進行再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候是比較多的,法院進行再審需要自身發現錯誤才會進行再審,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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