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后的怎樣判決的法律規定
民事再審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四種,民事訴訟法中是有規定的,如果是原判決是正確的,應該維持原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當事人在終審判決后是否能夠申請再審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審查后,應將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三、人民法院對于哪些再審案件應予立案
1.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1)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2)下一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3)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4)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1)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2)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3)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自己再審的。
4.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復查,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再審后的怎么判決的法律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民事再審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四種,民事訴訟法中是有規定的,如果是原判決是正確的,應該維持原有的判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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