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么時候簽合同比較好?
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辦法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勞動爭議---企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法院起訴。
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第三宣傳法律、規章和政策,用規勸疏導的方法,促使雙方相互諒解,達成一致。調解的原則是雙方自愿,是否采用調解辦法解決問題,需要雙方自愿;能否達成協議,也需要雙方自愿。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不具有強制命令和裁決的權力。企業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60日內,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超過時限的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當然,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超過申訴時效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對矛盾爭議進行裁決,判定雙方責任。它是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廣泛應用于經濟、涉外經貿、海事、勞動等領域。勞動爭議仲裁有自己的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我國其他糾紛仲裁實行“自愿原則”,即當事人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需要雙方自愿,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而另一方不愿意采用這種方式,那么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仲裁申請;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即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其他糾紛實行“裁審分軌”制,即通過仲裁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審銜接”制,即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縣級勞動行政單位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后組成仲裁庭。調查了解事實的真相,先行調解,爭取雙方自愿和解,若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依據我國法律對爭議問題做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不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對于合同的內容不太了解,就應該找律霸網律師來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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