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范圍
2.1讓與人同意向引進方轉讓并且,引時方同意從讓與人獲得設計、制造、裝配、安裝、測試、檢驗、調試、運行、維修及管理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合同產呂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標準詳見合同附件二。
2.2讓與人同意給予引進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以及出口合同產品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非獨占性的和不可轉讓的。
2.3讓與人同意向引進方提供與合同產品有關的技術資料和軟件,其具體內容、數量和交付時間詳見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
2.4讓與人同意派遣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進行技術服務,其具體內容、和要求說見合同附件九。
2.5讓與人同意在讓與人的工廠和合同工廠對引進方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并保證使引進方技術人員掌握轉讓的技術培訓的內容和要求詳見合同附件十。
2.6讓與人同意根據引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之扣的十年內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引進方提供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及輔助設備。雙方屆時將另簽合同。
2.7讓與人同意根據引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次期之后的十年內最優惠的價格向引進方提供讓與人自己生產或改造的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設備和軟件,并協助引進方得到第三方生產或改進的制造合同產品所需和設備和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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