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咨詢:四年前,朋友爸爸的朋友放了一些東西在他家,但是沒有簽訂合同,明確一些權利義務。四年后的今天被保管人來取東西。朋友老爸要求保管費,合理嗎?
律師解答:由于沒有簽訂相應的保管合同所以屬于無償保管,不過可以通過協商索要一定的保管費。另外在保管過程中如果有什么問題導致必須為被保管的物品花費一些錢的話,這些錢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相關法律知識:
保管合同始自于羅馬法。羅馬法把寄托分為通常寄托與變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應于合同期滿后將受托保管的原物返還寄托人,而變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包括金錢寄托、訟爭物寄托及危難寄托。前蘇聯民法不稱寄托而稱保管,其第422條規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應當保管另一方交給他的財產,并完好地返還該財產。”
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動產,各國立法有兩種趨勢:第一,以德國、意大利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寄托物以動產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條對寄托下的定義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個動產,負責保管并返還的契約。”第二種是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對寄托下的定義中,不明確寄托物為動產或為不動產。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條規定:“寄托,因當事人一方約定為相對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發生效力。”郭*瑞、王-軼所著《合同法新論·分則》中認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標的物即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這是日本法的一個特點。”又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589條規定:“稱寄托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臺灣劉發鋆著《民法債編分則實用》中對寄托標的物所作的解釋是,“寄托標的物以物為限,無論為動產或不動產,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無不可。”可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與日本民法對此規定是一脈相成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對保管合同下的定義中,也沒有規定保管物以動產為限。現實中保管不動產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園、池塘等都可以成為保管的對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調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動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1-01-26國家強制性標準包括哪些
2020-12-04經濟犯會判死刑嗎
2021-03-06公務員錄用公示期間舉報如何解決
2021-03-18父母贈予安置房能收回嗎
2020-12-05內河船舶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么
2021-01-21立約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0-11-23集資房的定義是什么
2021-02-05勞動合同怎樣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是什么
2021-02-14兒子非親生離婚可以得到精神損失賠償嗎
2021-02-16年金保險指的是什么
2020-12-09保險標的是什么意思
2021-01-03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提交哪些資料
2021-02-19保險公司開學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05出境旅游保險種類有什么
2020-11-16保險公司的押金怎么退
2020-11-07保險法規定沒有受益人的情形具體包括哪幾種
2021-02-13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2021-01-24新保險法有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06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幾個基本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