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其他的審判程序有什么不同
1、審判程序的性質不同:
第二審判程序是屬于正常審判過程中需要經歷的必要程序,是屬于審判過程中的審級,然而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審級,只是審判程序中的一個特殊的階段。但是它們也具有共通點,它們都是為了保證判決、裁決的正確性,能夠糾正原來裁決中的錯誤而存在的。只是第二審判是在第一審判結束后的繼續審判,是民事訴訟案件的終審階段,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案件審理的繼續,而是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的錯誤進行糾正的階段。
2、審理的對象是不同的:
第一審程序要審理的對象是發生權利或者義務糾紛的當事人,是為了解決他們之間存在的爭議;第二審要審理的對象是繼續第一審作出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再次重新審理。但是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案件的審理,所以對象是不同的。
3、提起審理的主題是不同的:
第一、二審提起的是對案件有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的人:原告、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更上一級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當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再審申請的。
4、提起審理的時間是不同的:
第一審程序具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了時效并且沒有正當理由后就不能再起訴,第二審必須在第一審判決后再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審判監督程序是不受時間的限制的,發現錯誤隨時可以提出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兩年時效限制。
5、提起審理的理由是不同的:
第一審的理由是起訴人的權益被被告侵犯或者發生爭議,第二審是對第一審不服做出的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出現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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