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申訴與答辯
仲裁庭開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員主持下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發言順序應先由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再由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2.詢問當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
3.證人出庭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4.仲裁庭辯論。
仲裁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第一,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第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答辯;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第四,互相辯論,仲裁庭辯論終結,由首席仲裁員按照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5.仲裁庭調解。
在仲裁庭查清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后,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再次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即制作調解書從而結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議。
對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合議,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決。
仲裁庭合議后,應當及時宣布仲裁裁決,宣布仲裁裁決時,應當向當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起訴的期限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于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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