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一旦將標的物交由運輸時,通常會對標的物進行投保,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合同后,有關在途標的物的單據及保險單都會轉移給買受人,此時風險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則對出賣人有失公平,而對于買受人來說,一旦合同成立,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保險利益同時轉移于買受人,買受人是利益的承受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應該說是公平合理的;買賣標的物需要運輸時的風險轉移。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仍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試用買賣。此種交付情形下,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只享有試用標的物的權利。風險負擔規則在違約情形下的適用受領遲延時的風險轉移。依《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買受人違反收取標的物義務時的風險轉移。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交付地點,出賣人按照約定在交付地點放置標的物,由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風險,如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地,應在該地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地時,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若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置于上述地點,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或逾期提貨,則構成違約,此時,風險轉移至買受人;不完全履行時的風險轉移。《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應當注意,“不符質量要求”有一個度的界定,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只是輕微的質量瑕疵,則出賣人的履行不構成根本違約而只是輕微違約的,買受人不能視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拒絕接收標的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遭遇搶注商標怎么辦
2021-01-26結果加重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23國家勞動法律關于變更勞動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2021-03-06告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來取證不給要承擔責任嗎
2021-03-10北京房屋租賃合同的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24試用期內不買社保違法嗎
2020-12-09房屋被別人做了擔保怎么辦
2020-11-29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有什么內容
2020-11-28判處2年徒刑可以假釋嗎
2020-11-12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2021-03-17<交通事故篇>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2020-11-29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有什么區別
2021-03-25訴前調解的效力怎么樣
2020-12-16十級傷殘能要求贍養費嗎
2021-02-27政府集資房是什么房
2021-02-02法律允許兒子與父母斷絕關系嗎
2020-12-21未取得預售許可時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2020-12-13勞動合同范本(2008用人單位版)
2020-11-24去境外務工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09如何計算辭退補償金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