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履行是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其他補救措施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支付違約金是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114條第3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損害賠償。
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以上就是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我們也要了解有關合同的相關知識,以便于在生活中可以很好的寶物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編寫的有關“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于該問題還存在什么疑問,律霸網為您提供免費的在線服務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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