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離婚判決后不執行怎么辦?
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履行。一方拒不執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持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后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你的財產,凍結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并且可以重復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判決書本身就是具有強制性的,如果不執行民事判決書,就代表著對我國整個司法審判制度及基本法律制度的無視。離婚官司從受理到最終作出判決的整個過程就是為了得出公正的民事判決結果,不服民事判決結果的也有法律規定的維權的途徑,而不是直接就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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