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離婚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么?
(一)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二)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三)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二、二審的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一)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在我國離婚一審和二審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從性質到審理程序的原理,訴訟的主體,判處的效力和使用程序都是不一樣的。案件審理是先一審到二審,但是二審并不代表終審,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一個問題。二審審理的方式有全面審理和二審處理兩大原則。
一審認罪二審不認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新婚姻法二審是終審嗎?
一審認罪二審認為無罪法院會怎么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2020-11-12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2021-01-01監護人死亡如何再確定監護人
2020-11-10速裁程序是一審終審嗎
2020-12-21老公動手打你怎么處理
2020-11-15貪污罪與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罪之異同
2021-02-12免責合同或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2020-12-14父母把拆遷安置房贈予兒子怎么做
2021-01-30什么叫集資房,集資房買賣最新規定
2021-01-05勞動法關于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合同裁員賠償
2021-01-20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程序有哪些
2021-02-03人身保險公司有什么權利嗎
2021-03-17如何提防人壽保險合同條款中的陷阱
2021-03-10盡快得到保險理賠償的方法有哪些
2021-02-20意外傷害保險多少錢,有什么特點
2021-02-19保險受到欺詐如何維權
2021-01-24交通事故訴訟費保險公司會承擔嗎
2020-11-22運輸工具保險的主要險種有哪些
2021-02-19汽車被盜,保險公司有義務把車從外地取回來嗎
2021-02-26射幸契約 AleatoryContract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