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證丟了該怎么離婚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補領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二、離婚手續該怎么辦理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夫妻要是結婚證丟失了,雖然會對離婚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并不會說就因此無法解除婚姻關系。此時符合條件的,允許補辦結婚證。而在補辦之后,就與普通婚姻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一樣了,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當事人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離婚方式,滿足對應條件的最終才能離婚成功。
因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
離婚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離婚判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行政機關執法打人以執行公務為由否認違法該怎么辦
2020-11-27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2020-12-21一般個體戶要預審多久
2021-03-01未經股東會決議能否變更法人
2020-12-13專利權人請求自己的專利宣告無效可以嗎
2021-02-09抵押擔保責任屬于連帶債務嗎
2021-01-11新三板定增對象
2020-12-16婚前財產的約定和處理
2021-02-02書面贈與協議與口頭贈與協議誰的效力更大
2021-01-13仲裁協議的獨立原則是如何的
2020-12-15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形式和危害,怎樣有效監督
2021-03-14建筑工程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結算單價不一致怎么辦
2021-03-11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2021-01-20實習期算不算正式員工
2020-11-26北京市是經濟性裁員標準
2021-01-17停車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0-12-194s店試駕出車禍怎么賠償
2020-11-11已獲肇事者賠償,能否再要保險公司理賠?
2020-12-10車輛全責方沒保險如何賠償
2021-03-08保險法充分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