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在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是會進行調解的,在沒有調解成功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開庭審理進行審判,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家暴、吸毒、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情況,那么法院就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離婚。在一般的情況下,法官都是判和不判離的,那么在第一次法院不判離的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的原告還想要離婚的,也就是說原告第二次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需要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六個月之后才能到法院去起訴,六個月期間的起點從第一次的判決生效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我們法律規定的第二次起訴離婚至少要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六個月之后,主要是想給當事人一段冷靜的時期,在一審經過審理之后,法官認為有和好的可能的,那么這六個月就是想給當事人再一次機會,給兩個人的感情多一次機會,維護一個家庭的完整性。
另外,我們說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后,法院不判離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提出離婚的起訴,這個規定并不限制被告,也就是說被告是可以隨時起訴離婚的。
除此之外,并不是原告絕對的在六個月不能夠去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起訴,如果原告在六個月的期間內,發現其他的新證據、新理由,比如說提出了對方家暴的新證據,或者其他的新情況的,是可以在六個月的期間內提出起訴的。原告提出的新證據、新情況,在法院審查之后,法院認為是可信的,那么法院就會受理原告的第二次起訴。并且,由于當事人已經是第二次提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哪些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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