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有些人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簽訂后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這條款看起來沒什么問題,20%的違約金比例也貌似很合理,但其實并非如此。
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標準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最高比例為30%,所以說上述的條款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購房者的違約成本,畢竟即使開發商違約,他的損失也不會比房價高。
二、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些開發商會在補充協議里寫道,“該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數據、文字等如有出入,皆以該合同內容為準。凡該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其實,這個條款也是有問題的。
按照規定,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若設置了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因此,開發商之所以約定上述條款,就是為了免責,所以建議你將宣傳資料等相關內容落實到合同中,又或者是不要抱那么大期望,以免等到實際交房時失望。
三、限定購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
有時開發商為了限制購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便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道,“該商品房僅為住宅用途。”然而,這樣的做到其實是侵犯了購房者的權利的。
按照規定,購房者一旦購買了房屋,便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權,享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所以出售方無權干涉購房者如何使用住房。如果你在協議里看見了類似的條款,可以大聲得說“No”!
四、合同空白處被“作弊”
一般來說,合同中都會有一些空白處供買賣雙方簽約時現場商定填寫,而不少開發商為了免責或者為自己賺取利益,便會先行擬定條款填充其中,“掠奪”了購房者的合法權利。
所以,建議你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在空白處劃上斜杠,表示那里已經沒有內容需要補充。同時,你也可以看看合同是否已經備案,如已備案,可將其拿到工商局與備案文本對照,看是否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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