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地有什么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guī)定,即發(fā)生糾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么起訴至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二、根據此規(guī)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fā)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在合同當中約定合同訂立地,是為了在發(fā)生糾紛的時候,能夠順利、快速的判斷該由哪個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合同訂立地有什么意義”的相關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平臺的律師,由他們?yōu)槟M行優(yōu)質的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2020-11-29合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怎么辦
2020-12-26網絡名譽侵權怎么處罰
2021-02-15提出離婚賠償的條件有什么
2020-11-26現在房產抵押都有他項權證嗎
2021-01-05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1-02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幾種情況
2021-01-11在職期間是否有保密費和競業(yè)限制費
2021-01-13哪些情形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26帶薪年休假工資屬勞動爭議嗎
2021-03-06各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主要包括哪些
2021-03-11離婚時可供分割的財產險有哪些
2021-03-25保險合同標的是什么
2021-03-17保險合同不足額投保賠償糾紛案
2021-03-24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guī)定什么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020-12-03業(yè)主購房后怎樣選擇保險
2021-02-07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有什么區(qū)別
2021-03-13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有哪些不同
2021-03-09投保后投保人可以享有哪些服務
2021-01-29保險代理人簽訂假合同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