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處理中的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有:
1、沒有人身傷亡,或者僅有輕微財產損失,雙方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對賠償有爭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處理。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文書為事故認定書,并非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當場制作。在事故認定書中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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