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20年男女非法同居什么罪?
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的,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可以定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僅為非法同居,不可定重婚罪,但是可以成為離婚理由)。這樣的罪名是既可以走自訴程序,也可以走公訴程序的案件。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借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為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
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有些人對非法同居理解為非常可怕的犯罪行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也許是受到“非法”兩個字的影響吧。事實上非法同居只是個民事問題,而上升不到刑事問題的程度。也正是因為有這樣錯誤的理解,才出現了有些非法同居的一方往往拿刑事責任來要挾對方,或者向對方索要巨額財產。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做到了有“證”而“居”,或者及時地后補結婚證,一切都沒有問題了。
二、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范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后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男女同居早就已經隨著時代的發展衍生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就是男女兩個人都各自有家庭,但是在外同居,另一種還有就是談戀愛期間的男女青年,大多數就已經先同居到了一起。這兩種情況都屬于非法同居,但都不犯罪,不同的就是有配偶和他人同居,在原配知道的情況下可以以此起訴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同居關系糾紛起訴狀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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