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面要求離婚的補償是否得到支持
離婚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按照規定來看,此時可以主張賠償的情形包括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暴行為、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6條中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離婚損害賠償該怎么主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如果只是單方面的要求離婚補償,那么可能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離婚補償的確定,是要看對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不是任意情況都可以主張損害補償的,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過錯行為也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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