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特別程序中不能適用的制度
要了解特別程序中不能適用的制度,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它所適用的范圍,那也就是知道了它不能適用的制度了。
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點是是它的范圍:
1、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既沒有第二審程序,也沒有通常意義上的審判監督程序。而且,特別程序審理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權益沖突的案件,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較為簡單。所以沒有必要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或撤銷監護案件,從性質上講也是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比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3、由于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的一些原則、制度在這一程序中不能適用。比如,調解原則、辯論原則、反訴制度以及兩審終審等,均不適用特別程序。
二、特別程序的定義和特點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特別程是與審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列的一種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獨立性。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既沒有第二審程序,也沒有通常意義上的審判監督程序。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沖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特別程序中所不適用的制度在法律上的規定,基本上特別程序只能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而且實行一審終審,不能進行上訴等二審的程序?;旧咸貏e程序審理的案件是比普通案件還簡單的案件,沒有利益沖突。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我們律霸網繼續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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