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的審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簡介
特別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審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對。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必須遵守如下的一般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于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類別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準和種類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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