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事實婚姻的概念,可能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同居、訂婚便是事實婚姻,這個觀點是錯的,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了,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才被認定存在婚姻關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了同居關系的,便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便承認他們是有婚姻關系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要注意時間節點,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是之后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分手就是個人的自由了。
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結婚證有事實婚姻要離婚時,跟有結婚證是同樣的離婚程序,但是需要先補辦結婚證,然后再走離婚程序。
那么介紹一下協議離婚的一般程序。首先是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必須是在自愿的情況下離婚的,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等法定的資料,到任意一方戶口所在的民政局進行申請。審查,民政局會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于雙方的自愿程度、離婚協議書規定的內容是否真實、公正。批準,經過嚴格的審查后,民政局應當在受理之日一個月內頒發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
那么對于起訴離婚即民政局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或者雙方協商不成的離婚。原告一方可以到被告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但是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大致的流程首先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注明離婚請求、事實和理由,而就離婚的法定條件來看,則要求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在提交證據時一定要提交,不然會影響審判進度。而且法院在審判前對于離婚案件一般都有進行調解的程序,對于調解不成的情況,才會進入審理階段,依法判決。而除了調解不成的情況外,還有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
事實婚姻離婚程序如何辦理?
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怎么對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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